註冊會員
- 最後登入
- 2017-5-23
- 註冊時間
- 2016-11-10
- 戰績
- 0
- 精選
- 0
- 貼文
- 31
|
發表於 2016-11-14 09:26:48
|
觀看: 1041 |
回覆: 0 |
本貼文最後由 oasis82191182 於 2016-11-14 09:31 編輯
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2年3月12日公布之「食品品名標示規範彙整」,已明定以可供食品使用之菇蕈類原料為食品品名者之標示規範。
有鑑於目前市售真菌類 (如靈芝、樟芝)食品種類繁多,且考量真菌類產品之子實體與菌絲體在價格上有顯著差異,為有效管理真菌類食品之標示事宜,確保消費者權益,爰參考「冬蟲夏 草菌絲體食品標示相關規定」,於今(104)年3月16日進一步公布「真菌類食品標示管理原則」,將於7月1日正式施行(以產製日期為準)。
重點如下:
(一)適用範圍:使用真菌類為原料之食品。
(二)真菌類食品外包裝應明確標示真菌類原料之中文名稱及拉丁學名,並加註其使用部位為子實體、菌絲體或子實體加菌絲體及其培養方式。
(三)如食品所含原料使用「真菌類子實體」,其產品品名得以通用名稱或群族名稱為之,如:靈芝、樟芝。
(四)如食品所含原料僅使用「真菌類菌絲體」,其產品品名及其他標示或宣稱應完整標示為「○○菌絲體」,字體大小應一致,且其外包裝不得出現子實體圖片。
(五)含有「真菌類菌絲體與子實體混合」之產品,如以通用名稱或群族名稱為品名,則應於外包裝顯著處標示「本產品為○○菌絲體與子實體混合」或等同意義字 樣,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5毫米。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,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,食品業者應依所用之原料如實標示,提供清楚明確之資訊,供消費者選購時之參考。
倘真菌類食品因標示不實或 未依該原則標示而造成消費者誤解,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之規定,依該法第45條可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;產品則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標 示。
|
|